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我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
(二)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中長期規劃、行動方案、年度計劃、指標體系和綜合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推進建設有關重大平臺、重大載體和重大項目。評估督導重要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實施情況并提出建議。
(三)統籌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建議。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完善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市經濟發展政策措施,調節經濟運行,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研究制定由本市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參與擬訂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推進全市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擬訂并組織實施營商環境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牽頭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分領域政策措施,督查全市營商環境改革,統籌開展營商環境評價。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協調推進經濟領域重點改革項目,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政策。牽頭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政府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安排市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負責各類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管理。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擬訂并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制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區域合作,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解決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建議。負責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重大問題。
(十)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儲備物資品種目錄、計劃、政策等。負責市級儲備糧等重要儲備物資的行政管理。跟蹤研判有關風險隱患,提出工作建議。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制訂實施人口政策。
(十二)統籌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生態文明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開展能源監測預警。統籌循環經濟發展工作,擬訂并協調實施節能政策、措施,推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
(十三)在履行規劃編制、產業政策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等部門職責過程中,依法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