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我市支持創新型企業的重要手段,是降低成長型企業營商成本的有效辦法。為進一步優化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管理,切實將保障創新型產業發展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為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環境。我市結合工作實際情況,于2019年再次啟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制定了《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修訂版”),于2021年2月8日經市政府同意后印發實施。
本次修訂重點在明確相關產業用房應無償移交政府、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提出十二大修訂要點,進一步增強《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保持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推動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有關工作順利開展,修訂版主要亮點如下:
一、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
原管理辦法中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的表述較為模糊,在實際工作中易出現無法判斷某項目是否應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情況,修訂版第五條進一步細化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區分土地出讓方式、籌建主體等不同維度明確項目是否應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二、明確相關產業用房應無償移交政府。
按照市政府專題會議精神,修訂版在正文中刪除了政府回購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條款,在第七條明確規定“無償移交”表述應寫入今后的土地出讓合同中,同時在附則中新增了過渡期間政府回購執行標準的相關條款。
三、細化監管協議書內容。
修訂版第七條規定“項目監管協議書應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權限制、建設工期、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筑面積、設計建設方案、裝修標準、交付方式、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具體交付樓層及戶型應在項目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后、預售之前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書補充協議進行明確”。
四、促進創新型產業用房共建共享。
修訂版第八條要求各類項目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應與所在項目的其他產業空間整體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設施,享受同等服務。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在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與其他產業空間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隔離性措施等。
五、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登記稅費問題。
修訂版第九條規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主體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及會計賬務處理,產權登記所需稅費由市、區財政依管理主體申請在年度單位預算中支出。
六、明確租金價格評估及收入管理問題。
修訂版第十三條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參考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區)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由管理主體每年發布一次;第十四條規定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市、區財政,減少租金被挪用風險,避免出現國有資產閑置問題。
七、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的范圍和標準。
修訂版第十五條明確了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企業的性質,要求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原則上應為從事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數字經濟、生物醫藥、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成長型企業和科研機構,且擁有較強科技創新實力和先進自主技術成果,同時允許為上述企業提供服務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和機構入駐,為創新型企業機構發展營造良好服務環境。
八、強化對招商引資促進作用。
為強化創新型產業用房對各區重點項目或重要機構招商引資工作的促進作用,修訂版第十七條增補了簡化審批流程的相關規定,即“重點項目或重要機構的用房需求,經管理主體批準后,可適當簡化流程,但必須通過服務平臺受理”。同時第十五條允許管理主體在不突破修訂版規定企業入駐資格的前提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領域及入駐條件,使創新型產業用房成為各管理主體招商引資的重要抓手。
九、細化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及轉讓路徑。
修訂版第十九條規定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在累計達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指標要求后,可申請由原所有人回購其名下創新型產業用房,回購價格不得高于原銷售價格,在提高創新型產業用房流動性的同時,確保了創新型產業用房封閉流轉,避免產業空間“房地產化”。
十、加強對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修訂版第十六條要求申請單位如實填報在我市已有產業用地用房情況;第十八條提出管理主體可與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對入駐單位騙租、騙購、違反租售合同等行為進行約束;第二十三條明確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可采用提前回購房產收回房產、終止租賃合同、追繳優惠租金(售價)等方式進行懲戒,并將失信行為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十一、壓實管理鏈條上各單位主體責任。
修訂版大幅度擴充了“第四章 監督檢查”的體例,由原管理辦法中的兩條增加到五條,詳細規定了入駐單位、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管理主體、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主管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主體責任,建立了用房平臺主管部門年度考核+日常運營管理機構不定期巡查的監管制度,并開通舉報渠道,及時通過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
十二、全面優化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流程。
根據實際工作中總結的經驗,修訂版進一步優化了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管理及使用過程各項工作流程,使相關工作更加便捷、高效。